第一节:国际行为体
一、国际行为体的类型
学界通常以国家为标准,将国际行为体划分成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两类。
国家之间的关系是这个社会的核心内容,因此这个社会被称为‘国际社会’。
国家
国家这个概念具有双重含义:一是由人口、土地和政府构成的政治实体,二是维护统治和社会秩序的政治工具。
作为政治实体,“国家”这一概念描述的是国家的物质形态,孟子曾将其生活时代诸侯国的构成要素描述为“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大约到了20世纪60年代,学者们对现代民族国家的研究发现,民族国家与以往历史上的其他国家形态有一个重要区别,即民族国家有了主权这一新要素。
作为政治工具,“国家”这一概念描述的是国家的社会功能。人是群体性动物,其生存是以群体内部的分工和协助为基础的,脱离了群体,一个单独的人很难生存,但人们聚集在一起就必然会因为个体间的利益发生冲突,在没有强制性组织规则的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地激化为暴力冲突,不建立社会秩序就无法进行社会分工和写作,群体生存方式就无法保障。没有国家机器的社会自然状态是一种没有社会等级的绝对平等的社会,在这种绝对平等的社会里,必然形成霍布斯所说的那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式的混乱和无序。
为了克服个体利益冲突以保障群体生存,人类发明了国家这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制度方式,作为维护群体秩序的工具,国家具有双重功能,对内建立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成员进行有效合作,对外可以组织本国民众组织外敌入侵危害本国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非国家行为体
非国家行为体主要包括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个别有着特殊影响力的人(如政治家和社会名流等)。
对国际组织而言,以是否代表政府为标准,可以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两类。政府间组织是指由三个以上国家政府参加的组织,如联合国、北约、世界银行、上海合作组织等。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成员也可能是以国家为单位,但参与的主体是各国国内的非政府组织,而非这些国家的政府,如国际世界语协会、国际救生艇联盟、国际航标协会等,最著名的就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在非国家行为体中,能与非政府组织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是跨国公司,例如微软、麦当劳、花旗银行等,跨国公司的重要性源于它们对世界经济的重大影响,一个大的跨国公司的经济规模甚至比十几个中小国家的GDP总和还大。
在非国家行为体中,还包括了个人。一些社会名流或离职的政治家在独立地从事一些跨国活动时,可以被视为个人行为体。例如,像爱因斯坦这样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就某一国际事件集体提出国际呼吁,这些人就是个人国际行为体。但需要注意区别个人行为体和代表政府进行国际活动的名人,任何国际行为体的活动都是人的活动,即使是国家行为也是通过具体的个人行为来体现的。国家由政府代表,政府由官员所代表,因此政府官员的行为代表国家行为,这些人不能被视为国际行为体。
非国家行为体与国家行为体的政治目标有很大不同,一般来讲,非国家国际行为体不以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为目标,它的政治主张及其国际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是削弱国家主权的。它们的活动是“穿透”国家的边界,促使国家行为体让渡部分主权给它们。联合国、北约、微软公司、奥林匹克委员会都是如此。
国家行为体则相反,它们希望不断强化其主权功能,强化对其边界内领土的主权控制,国家倾向于反对非国家行为体对其主权的渗透与削弱,例如许多国家,往往通过在投资、税收、技术转让、就业等领域对跨国公司进行限制,以减少跨国公司对本国主权、特别是经济主权的过度侵蚀。
二、非政府国际组织
非政府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和民间团体或个人参加的国际组织。
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地位和特点
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地位是社会团体,因此它们有一个是否合法的问题。合法的非政府国际组织是与国家有一定联系的,它们的成立与活动都要受到有关国家国内法的规范。
在国际上,非政府国际组织不是靠政府间的协议创立的,而是一种民间性的跨国联合,因此其国际地位的合法性取决于各国政府的承认,一些国际组织的合法性只得到了部分国家的承认而得不到另一些国家的承认,它们的合法性问题就引发了国际上的矛盾与冲突。
非政府国际组织有4个主要特点:国际性、非政府性、自愿性、一定范围的公益性。
非政府国际组织的作用
非政府国际组织的作用主要是监督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特别是落实国际社会协议的行为。
第二节:民族国家
一、国家的性质和形态
国家的性质和阶级性问题
关于国家是如何产生的,学界的认识并不全完一样,强调经济是基础的学者认为,国家是伴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出现而产生的,强调安全是基础的学者则认为,国家是人类为维护群体生存而发明的一种生存方式。国家在人类历史上是在不同时间和许多地方诞生的,而且所诞生的国家类型并不一样,给我们的启示是:国家的性质是人类发明的用于满足需要的工具,人类需要生存和安全以及社会温馨,国家是一种最为有效的方式满足上述的需求。
国家的存废有两种可能:一是当人类发明比国家能更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方法时,即使私有制依然存在,人类也可能废弃国家;二是当私有制不复存在而人类还没有发明出能更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方法时,人类将继续使用国家这个工具来维护社会秩序。
国家形态
自从国家出现以来,人类经历了多种国家形态,如城邦国家、分封制国家、君主国家、帝国和民族国家等基本类型,此外还有多种多样变异的国家形态。
国家形态是变化的,而非一成不变的,将国家做基本形态的划分,是为了更清楚的认识到这一点。在不同时期,某一种国家形态会在国际社会中占有主导地位。然而,由于历史变化的不规则性和复杂性,一个具体国家的国家形态很可能是非常不标准的,与基本形态有一定的差异,甚至可能同时具有多种国家形态的特点。
国家形态的变化源于人类生活的变化,这种变化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物质上,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国家不断改进统治和管理社会的方法,例如当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有了远征的军事能力,国家可以对广袤土地上的不同人群进行统一治理,于是诸侯国逐渐被消灭,取而代之的是帝国。国家的统治方式由贵族的分封制变为行省或郡县制直接统治;精神上,平等思想的进步促使国家统治者们以主权平等的原则来处理国家间的关系,国家主权平等思想的确立使得民族主权国家取代帝国成为主导国家形态。
目前,我们还不知道下一个主导的国家形态是什么,有学者估计,欧盟有可能预示着共同体将取代民族国家成为下一个国家形态,但是这种假设还未得到有效的证实,欧盟已经从经济一体化走向政治一体化,而且可能走向军事和外交一体化,那么其结果可能是国家化。
二、民族国家的构成要素
民族主权国家(简称民族国家)是当代最主要的国家形态,构成要素除了以前国家形态的人口、土地和政府外,要有‘国际承认’这个要素。国际承认与主权是直接相关的,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社会上所拥有的权力,这种权力是通过国家间的相互承认所获得的,且主权只能来源于国际承认,没有合法的主权就成不了真正的民族国家。
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后,对国家主权的承认要经过两道门槛,一是其他国家与这个国家相互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二是被联合国接受为会员国。例如2008年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并且具有了国家的三个传统要素,但由于没有国际社会的承认,科索沃还不是一个合法的主权国家。
存在两种不同的学说,一种理论认为,国家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只要其宣布独立,这个国家就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另一种是国家承认说,该理论认为一个主权国家依赖于他国和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虽然在国际实践中上述两种解释都被各国所使用,但是‘国家承认说’在国际实践种占据了主导地位。
第三节:国家主权
一、国家主权的性质
最早提出国家主权概念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人让·布丹,在其著作《国家六论》一书中,布丹把国家定义为“许多家庭和管理它们共同利益的、具有主权的合法政府”。主权被认为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不受外部的任何限制,君主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人格化身。
值得注意的是:布丹一方面一方面强调主权的永久性和绝对地位,另一方面也指出主权享有者(君主)并非没有限制,如受到自然法、宪法和国际条约等的限制。
在当代,主权被视为一国具有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物的最高权力,是它在外部事务中不受外来干涉地结盟或退出结盟,参战或保持中立以更好的维护自己利益的选择权。
主权的属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它的基本内容(对内的管辖权,对外的独立权、平等权和自卫权)而是它的基本性质(对内的最高性,对外的排他性、不可干预性和不可让与性)。可以简化为:对内最高、对外排他。
对内最高是指在国家内部具有最高的权威,不从属于任何法律。主权的这种最高权威仅限于国内,在国际上它不能高于其他国家的法律。主权的对外排他性是指在国际上一国的主权是独立的,独立于其他国家或国际权威。当所有国家的主权都具有排他性时,所有国家的主权就是平等的。当所有国家都是独立的时,就意味着国家主权不必服从于任何国际权威。《联合国宪章》不仅禁止成员国之间的干涉内政行为,甚至明确规定联合国本身也无权干涉内政。
二、主权的范围
国家主权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许多领域,在此侧重讨论与领土主权相关的一些主权。
陆地主权
陆地主权的自然地理基础是领土边界。领土边界是由国际条约决定的,而不是一个国家自己所能决定的。一个国家对自然土地的所有权并不能使之成为国家领土。
当两个国家都对同一块自然土地声称拥有主权时,这两个国家就会发生领土冲突,这两个国家所声称的领土边界都不具备合法性,反之当两国共同勘定的边界签订条约后,双方所声称的领土边界就都有了合法性。
因此,合法的领土是指由别的国家承认后的政治土地,而非人们长期居住的自然土地。
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取得方式:
1.先占:对象是无主土地;先占应为有效占领(只适用澄清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时效: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主权(争议大,没有普遍适用意义)。
3.添附:指由于人造或自然形成的新土地而使国家领土增加(仍合法)。
4.征服:指一国直接以武力占有他国领土(已废弃)。
5.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买卖、互换、赠与等非强制割让目前仍属合法)。
现代国际法的领土取得方式
现代国际法
1.民族自决。
2.公民投票:有关国家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条约或国内法规定,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对某些有争议地区的归属进行表决,以各方都接受的表决结果决定领土的变更。
3.交换领土。
4.收复失地:指一国为收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海洋主权
国家主权不限于陆地之上,还包括与其领土相邻的海洋,海洋主权分为两部分,即水面航行和水下资源两部分。
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定,各国领海主权是延陆地基线向外12海里的领海,在此区域内,国家拥有完全主权,在12至24海里的范围内,成为毗邻区,国家只拥有海政管理等权力,在此向外延伸至陆上基线以外的200海里处为专属经济区,国家拥有此区域内海洋资源的权力。
由于许多国家之间的海洋距离小于200海里,因此沿海国家之间有许多海洋主权或海洋权益方面的冲突,中间线划分是比较普遍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大陆架主权
国家主权范围还包括了海洋下面的大陆架,大陆架是指一国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领空与太空主权
国际法规定,领空是指一个领土和领海之上的大气层(空气空间),不包括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之上的大气层,依据这个规定,在航空器中的犯罪行为应受到领空主权国管辖。
国家对大气层之上的外空没有管辖权,外空是全人类共享的。这意味着在外太空没有主权问题,国家不能在太空宣布拥有主权,例如任何国家不能拥有月球。
三、国家主权受限的原因
冷战结束后,关于人权与主权何者应为最高权力的争论成为一个重大的国际政治问题,中外学者在这一问题上出现了许多争论。此时出现的人权与主权之争主要源于两个因素:一是冷战后的民主化浪潮,二是主权实践本身发生的变化。
冷战结束后,主权的内容和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量变,表现为行使主权时受到国际社会公约、条款、规范、惯例和舆论的限制。在主权的四个基本内容(管辖、独立、平等、自卫)中,对内管辖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经济上,国际规则越来越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主权受到市场的制约,政府对经济的控制作用减弱;国与国的经济关系中,政府之间的相互制约增强,限制了主权的行使。另外,国家对资源和居民的管辖权也受到新的限制。
政治上,冷战后国际格局的变化使得人道主义干预成为一种新的国际政治原则